豫新建[2013]09号
关于规范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的
通 知
各分公司、各项目部:
为规范公司税收管理,减少各分公司、各项目部零星开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的中间费用,合理纳税,公司要求从二〇一三年元月一日起,所有在建、新建项目的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一律由总公司统一办理,交税金额公开透明,依照林州市最低标准,公司不私自提高或降低。各分公司、各项目部提前把应开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的单位、金额提前告知总公司财务部,应扣税金额汇至公司指定账号,公司在三天内办理完毕,发现私自开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的第一次罚款伍仟元,第二次取消分公司、项目部经营管理资格。由此给总公司造成的损失由分公司、项目部承担。
二零一三年三月十八日
报送:总公司董事长、总经办、各部室
河南凯时AG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办公室 2013年03月18日印发